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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0
【实施时间】 2009-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非因项目建设需要,由管线权属单位提出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新改扩建,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建设业主应统筹安排,按规划要求给定管位并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及工期。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通知道路工程范围内架空管线权属单位,架空管线按规划要求入地。现状架空管线入地土建部分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总投资,其余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与市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线迁改补偿原则:
  
  (一)管线迁改按“拆一还一”原则计算。因扩容或提高材质等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二)由于管线权属单位原因造成的管线现场二次(或二次以上)迁改,二次(或二次以上)迁改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在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时,将有关管线档案一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其他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应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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