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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津粮人事[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8-12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2009年8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粮食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粮食局行政工作。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草案;
  
  (二)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总量平衡、地方粮食储备以及粮食流通和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涉及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源供给和粮食安全方面的重大建议和实施保障措施;
  
  (四)提出非常时期动用储备粮油、启动粮食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意见;
  
  (五)对全市粮食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由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粮食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局级领导成员
  
  (二)局机关各处室;
  
  (三)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国有粮食企业事业单位;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有利于我市粮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粮食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粮食局应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列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二)局主管处室商请局主管领导提出协调意见;
  
  (三)局长、局主管领导确定,或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列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局长、局主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市粮食局内设处室,也可以是市粮食局直属单位。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粮食局有关处室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粮食局主管领导进行协调。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在部分区县和涉粮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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