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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公安部门做好移送的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和补充侦查工作,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并做好强制拆除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民检察院做好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依法审判,对拒不执行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五)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由劳动和社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西宁市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拓宽失地农民养老、住房、医疗、就业等保障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六)加强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各县(区)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队伍建设。 制定《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制度》,建立市、县(区)、乡(镇、办)、村四级巡查网络。在各乡(镇、办)、村聘请业余土地监察信息员,弥补土地管理部门动态巡查工作存在的死角和盲区,争取把大量的违法违规线索掌握在萌芽状态,把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抑制在破土动工之前。 (七)建立土地计划指标与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挂钩机制。以国土资源部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为切入点,结合我市年度卫片执法、动态巡查、12336举报,对各县(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情况进行排序。对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效果明显的县(区),在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时相应给予倾斜。整治效果不明显、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相应扣减或暂停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 (八)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当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结合“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实行问责,确保土地监管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一)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问责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不力,致使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未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实行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实行违法违规审批责任追究制。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办理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重就轻;本行政区域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整治区域;本行政区域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事件;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查处整改违法违规用地不力;压案不查或干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