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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
【颁布时间】 2009-08-19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以及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八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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