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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 (二)国有资产划转; (三)公司担保、抵押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 (四)单项担保、抵押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公司单项投资超过注册资金5%或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备案: (一)单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注册资金5%; (二)单项担保、抵押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处置公司资产。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与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对运营公司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和业绩评价。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三)考核奖惩办法;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总额控制、计划管理。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被授权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二)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在产权变动、担保、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财务报告中未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收益状况,或未及时收取应收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四区一城”开发建设服务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对公司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公司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资产的不同属性,公司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由公司提出划分的具体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确认后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营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投入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办备案。 经营性资产是指政府投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资产。 公益性资产是指经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产。 第六条 对公司公益性资产运营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公司承担政府指令性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资本运作方式和投资成本的合理性,保证公益性项目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情况等。公益性资产考核指标作为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参考,不计算具体考核分数。 第七条 对公司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市财政部门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中的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经营性指标,主要包括实现利税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实现利税总额。公司实现利税总额以实际投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基数,主要包括公司实现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附加)和税后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司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