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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8-19
【实施时间】 2009-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办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办审核确认。
  
  (二)安全性辅助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指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收取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市国资办对公司注册资金以外的政府性资金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其中,经营性资产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公司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按专项资金存款余额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经营收益是指公司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具体包括资产租赁净收入、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和利润。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市、县两级共同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分别上缴市、县财政部门。
  
  (三)国有产(股)权投资收益和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投资收益或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公司代政府持有的国有产(股)权在收到投资收益或转让收入后10日内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于经营年度内分两次预交,年终由市国资办统一清算。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在公司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财政分别全额返还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继续用于两个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列入预算拨付到各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20日内,公司依据经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办。
  
  (二)市国资办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结合审核情况和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市国资办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对公司的奖惩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公司被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被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就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高于目标值的部分按超额累进比率方法计算,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公司一定的奖励,用于弥补公司经费不足。公司在全额上缴市国资办核定的考核年度国有资产收益后,方可兑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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