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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吉市教通字[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9-08-13
【实施时间】 2009-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2008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年,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型活动将于年内相继举行。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上述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省教育厅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校园安全作为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贯彻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为迎接北京奥运会胜利召开和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做出突出贡献。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行动起来,从即日起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全面地排查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检查重点包括以下9个方面内容:
  
  1、消防安全。要按照国家防火安全标准,检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
  
  2、交通安全。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学校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是否存在超员现象;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设施及场所安全。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重要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周边环境安全。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附近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
  
  5、房屋校舍安全。检查偏远农村地区,特别是遭受过雨雪、冰雹、地震、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有D级危房存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河水危害的位置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雨雪灾害等客观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档案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6、食品卫生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安全教育情况。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师生安全教育情况,“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逃生自救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8、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是否齐备,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建立,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9、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防范情况。检查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是否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建立相应预案,特别要密切关注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周边环境变化,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上述检查内容中,要特别注意校园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把教学楼和宿舍楼内的商业场所安全隐患作为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对于新建的教学楼、宿舍楼和无商业网点的同类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新营业商业网点,对已经开设的商业网点要从严控制,进行重新审核,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经营,审核合格的商业网点实行备案制,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学楼、宿舍楼内的商业场所绝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有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具有火灾隐患的项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产权情况、租用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意见。凡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设有商业网点的学校要认真填写《教学楼、宿舍楼内或底层商业网点备案表》(附件),并于4月30日前,将此表及安全隐患治理意见一同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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