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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9-08-13
【实施时间】 2009-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投资计划下达。省发改委牵头。对上报国家的项目和计划,省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大跟踪衔接力度,确保项目及时审批、资金及时下达。同时调动各地和项目单位积极性,形成合力跑项目、争资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改委要按项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
  
  (三)资金拨付。省财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和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规范使用。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挤占乱用等现象。对发现不符合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拨付剩余资金,同时调回已拨的资金,以减少损失。
  
  (四)项目实施。省住房建设厅牵头。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切实加强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大项目实施的推进力度,定期赴各地进行检查。对进展迅速、管理到位、质量优良的项目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大投入、扩大内需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责。要把加大投入、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中心工作,责任到项目、任务到个人。
  
  (二)落实条件,加快进度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环保、用地等各项建设条件,特别要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各类配套资金。项目如涉及城市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协调指导,尽快批复,满足项目开工条件。各地、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落实保障措施,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保障物资,确保供应
  
  保障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组织好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千方百计保障物资供应。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加大物资的调运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物资的质量。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开展市场供应检查,防止价格出现大的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四)建章建制,保证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设立专用账户,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七、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王祖继副省长
  
  副组长:
  
  常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曹家兴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秦福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邹继宏省财政厅副厅长
  
  田玉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林溪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柳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褚民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厉正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
  
  谢万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杜百舜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副行长
  
  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褚民华兼任。推进组根据推进工作实际情况,报经组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推进组联席会议,通报最新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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