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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落实这一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推行与看守所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对超期羁押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羁押线索逐件督办,坚决遏制超期羁押问题反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 (三)突出抓好对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死刑的依法慎重适用。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从2006年起,死刑第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开庭审理。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调整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认真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依法支持正确的抗诉,及时撤回不正确的抗诉,并通过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见。三是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罪依据的,依法建议发回重审,防止发生冤错案件。 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省级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诉、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工作,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共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2002年以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检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纠正。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往往发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部署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五)依法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努力缓解申诉难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并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多次上访案件作为重点之一,共立案复查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为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共复查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注意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对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对申诉人因长期上访和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分子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六)严肃查办刑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坚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能力。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