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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9-30
【实施时间】 2009-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九)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作为的政府机构及人员,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行政救济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二)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五)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按需配备人员。
  
  (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九)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并且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作出规定。
  
  (十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十二)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三)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五)依法受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六)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七)对于决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九、行政监督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三)认真办理有关政府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四)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五)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七)建立健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具体措施。
  
  (八)监察机关依法定职能处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九)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
  
  (十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制定年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计划,每年法制讲座不得少于2次。
  
  (三)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和年度计划参加法律知识学习。
  
  (四)政府部门建立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五)政府部门制定本年度的学习计划,每年学法讲座不得少于2次。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七)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议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培训学习情况考核制度。
  
  (十)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学习情况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年度考核、任职的依据之一。
  
  (十一)录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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