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9]144号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宿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参与单位: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市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依法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着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四)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与单位:市经贸、卫生、盐务、城管等部门。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对问题食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生猪产品“瘦肉精”抽检,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生猪产品检验检疫合格。
  
  (五)开展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参与单位: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教育等部门。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对农家宴等集体聚餐实施重点监管,探索农家宴长效监管机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的早、夜市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学校和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摊点的监管。
  
  (六)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经贸委
  
  参与单位:市工商、农业、城管等部门。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落实生猪进场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猪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控问题猪肉进入流通环节。要加大相关化学品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加快相关化学品生产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严格监管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流向,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七)开展保健食品安全整顿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市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
  
  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进一步严格进口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从事保健食品进口申请备案程序,查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不合法、不规范和不按规定加贴激光防伪标志“CIQ”的行为,打击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等非法进口保健食品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