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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出本实施意见。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 (二)优先土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单独选址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按规定缴纳100%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65%比例返还用于拆迁补偿。 (三)优惠扶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由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时按100%比例收取保证金,3日内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在1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按65%比例以拆迁补偿费返还。 (四)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建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一)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清房补交的超标价款和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按照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政府投入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检查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政府配套资金使用,并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编制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要编制2009-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上报10万平方米左右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加强项目统筹平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采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拆迁费集中统一管理,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统筹平衡”原则,市政府统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布局、改造时序和平衡建设方案。 (三)加强项目储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地、市政等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滚动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上报年度1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用地申报和征地补偿情况。 (四)规范项目运作。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或以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土地按规定需要公开出让的,以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组织实施。 (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模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房地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市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项目中成规模配建,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管、规划、国土、市政、房地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廉租住房配建面积较小、不能单独成幢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配建。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廉租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土地划拨或出让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