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会议代表反映,本次会议虽然时间相对较短,但安排紧凑,内容十分丰富。有10个法院做了大会口头经验交流,既有全面工作情况的总体介绍,也有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和谐司法等专题审判经验的交流,都很好,具有借鉴性。会议还专门对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此外, 18个法院提交了共23份书面经验交流材料,北京高院、江苏高院、广东高院既在会议上做了大会发言,还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会议材料组在较短时间内编写了4份会议简报,及时反映会议的情况和交流的观点。与会的同志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会议,收获很大: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找准了十七大精神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点,工作方向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对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有了具体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进一步认清了新形势,更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大局和法院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审判不仅涉及自主创新,还涉及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服务对外开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重大,必须认真做好。 第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原则、政策标准和理论。对当前审判实践突出的专利案件的审理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权利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原则问题、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问题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适用困惑。 第四、鼓舞了士气,进一步激发了工作的热情。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谋划者、推动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大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经验和教训都感同身受,对成就的取得很自豪,也很振奋。广东、山东、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等,在全院各庭的考核评比中名列第一,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专家、学者也对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些评价,更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做好工作的热情。 第五、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通过会议的讨论,不仅法院之间互相学习和借鉴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还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沟通,增进了感情和了解。从总体上说,此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二、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曹副院长的讲话分为四个大部分,对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工作都做了部署。关于对审判业务工作的要求,都在他讲话的第三部分。这个部分又讲了四个问题。在(一)审理案件为中心,提高质量、效率和水平问题里,曹副院长叮嘱了5个问题,是重点。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全讲到不太可能,此次讲话中没有提到的不能说是不重要的。 在曹副院长讲话提到的(二)适用民事责任、临时措施,加大力度和强化救济等问题上,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专用材料、工具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责任方式的表述问题。这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停止侵权或者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延伸到销毁这些专用材料、工具等上面来。这应当是停止侵权或者国际上称为禁令的应有之意。二是适用全面赔偿责任方式运用中要注意对文化产品著作权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体现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要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的辅助作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的确与商标专利纠纷案件的赔偿有区别。专利商标的赔偿计算,通常是附加商标或者专利技术的商品单价作为基础,有一件算一件。再比如像知识产权以外的手机的信息费,价格明确比较好计算。但是版权的价格不明确,往往造成交易和赔偿额计算的困难。使用了作品的,通常不能按照载体价格来定价;文字、美术、摄影等涉及文化产业的作品价格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是不明确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一个指导价,现在过去了17、18年了。价格模糊就影响了文化产业市场的交易,也影响了法院审判侵犯著作权案件赔偿问题的处理。一方面我们呼吁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解决指导价格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进行调查研究,从考察该领域市场交易等入手,比较客观的解决此类问题。这个问题是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的问题,会议主题讲话并不是没有提到著作权的问题。而是讲了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著作权案件所占知识产权收案比重最大,此次报告中虽对著作权问题涉及不多,但并非不重要,审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审判质量,引起申诉案件的增多。各级法院既要全面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要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