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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防止滥用诉前令时措施问题上,曹副院长讲话提出要注意对实际构成申请错误等受害者起诉的受理和赔偿。此外还有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和完善审判机制、队伍建设,曹副院长都做出了要求,所表述的内容很丰富,文字表达后面也有很多内在含义,同志们要在学习贯彻中好好理解。根据院领导的要求,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抓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种类很多,涉及的领域很广。要在统筹全局的情况下,抓住影响审判工作全局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的解决和审判。要了解曹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的均为当前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也在这里回应一下。 第一、关于对专利侵权等技术类纠纷案件审判,十分重要,将来会越来越重要,大案多,挑战性很大。这类案件的审判常常涉及到科技创新、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甚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问题,难度高、技术性强,能充分代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综合水平。所以我们提出,一定要有精细、准确的裁判,要审理好这些案件。这就要求在权利范围确定、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损失计算等,都要做到精细审判。曹副院长讲话中提及的不轻率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有同志理解为是否又开了口子,可以适用“多余指定”。应当明确的是基本上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这在技术层面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宏观指导上都具有意义。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20多年需要提高专利申请授权质量的今天,以及当前我国众多重要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为跨国公司所注册控制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技术方案通过专利制度公开让社会得益,其他人通过阅读专利文件避免侵权而从事自己发明;而后发生侵权诉讼中,法官轻率地否定已经注册的专利某个技术特征,等于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和发明者是不公平的。当今国际上包括美国本身的专利司法,也是要求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分解为各个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比对的精细审判。也请同志们注意美国最近正在修改他们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修改。政策也在调整,避免开销花费巨大等的弊端。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只有审得精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我国专利司法在国际上的信誉。 讲话中提到“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问题。这是指法官为搞明白涉及案件的某些技术等问题,征询专业技术人员等而得的“专家咨询意见”。这种做法的功能和所得到意见,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证据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入程序辅助审判对有关技术问题所作的说明。对于证据和前述说明以及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专家意见”,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质证和认证。讲话提到的“专家咨询意见”是应对专业技术挑战、保障案件质量的辅助措施,不能替代诉讼证据的认定,所以不必进行质证,其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参考。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十分重要。谈到技术鉴定也要规范,要从严掌握,限制在通过庭审查明不了的关键事实,鉴定对象也应该是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范围不能过宽。同时抓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鉴定不能过滥,避免造成时间的拖延和当事人负担的加重。 第二、关于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问题。曹副院长的讲话,再次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已很明确和具体,态度也很鲜明。各地法院认真落实讲话的精神,就不会出现突出的问题。总结几年的经验,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和标准,我们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提交此次会议讨论。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积极提出意见,以体现在解释的条文中,争取下半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 有的代表对报告中提到“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存有疑虑和担忧。在目前的情况下,有的高院采取了判前审核制度,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这种做法是妥当和有效果的。有的代表提出,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不好,法院的形象、权威和队伍的都会受影响。我看这种担忧不是没有理由。必须防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出现问题,不能再有闪失,自毁队伍。当然,这些措施也只是暂时的,问题解决了,审判规范了,就可以正常对待。有的地方问题不突出,也不必采取这种措施。曹副院长的讲话,为各地法院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