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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范围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委宣传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发布招生广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批机构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外省、市教育机构来我市刊播招生广告,须出具教育机构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四、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及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时,应统一填写《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表式附后),经学校加盖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具印后,于发布前10个工作日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学校代码统一印制在招生广告(简章)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后一周内,应将所发布的样刊送市教育局留存、备查;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代表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简章),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招生广告(简章)需要变动备案内容的,须到市教育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发布后,方可进行。我市学校需在市外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五)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应当提交《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教育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与实际发布的简章和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简章)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原件: 1、申请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上年度年检意见; 2、教育广告中涉及的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和形式、办学层次、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得含糊其词或夸大其词,严禁进行欺骗性宣传。申请学校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3、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广告涉及招生计划的,应提交当年的招生计划文件等; 4、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广告应当提供涉及广告发布内容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广告内容涉及学校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六)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