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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要求、相关材料齐全的招生广告备案申请,应予以同意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如学校提交的广告备案申请材料需审核或会其他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广告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学校在筹备期间,尚未取得招生资格的;
  
  2、学校篡改经批准的教育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教育广告的发布,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机构)的广告备案申请;
  
  3、对提供虚假材料,被教育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教育广告的备案申请;
  
  4、教育广告发布办学事项正在申报过程中的。
  
  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招生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对擅自刊发未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教育招生广告,特别是随意改动已备案的广告内容、发布逾期招生广告、刊发虚假广告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的,发布单位负有连带责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刊发教育广告的监督检查。
  
  七、凡需张贴或散发上述各类教育招生广告的学校,须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教育招生广告内容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方可印制。
  
  八、承印教育招生广告的单位,应查验所印教育广告有无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印制。
  
  九、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宣传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办学,加强自律,规范招生宣传,实行诚信招生、阳光招生。
  
  附件: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招生类别
  
  
  
  学习形式
  
  
  
  
  
  办学许可证号
  
  
  
  
  
  招生简章或广告
  
  发布的媒介与形式
  
  
  
  
  
  招生简章另附。
  
  广告文字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签字): 年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学校主管
  
  部门意见
  
  
  
  
  
  以下栏目由备案管理部门填写
  
  
  
  招生简章及
  
  广告备案编号
  
  教广备字()第号
  
  
  
  招生简章及
  
  广告有效期
  
   年月日到 年月日
  
  
  
  (印章)
  
  经手人印章(签字):备案日期:年 月日
  
  备注 1、如广告文字内容一栏不够填写可另附页(须注明),附页加盖学校公章;
  
  2、“招生类别”栏应注明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3、“学习形式”栏应注明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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