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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二○○九年九月一日

  
  
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工程、整洁工程、规泊工程、安静工程、打违工程(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镇(街道)、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参与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动员、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责任制或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没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对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专项考评或综合考评得分排名最后的;或者在专项评比中不达标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对曝光、投诉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指定媒体上向市民说明情况;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除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应当问责情形的,市监察部门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市监察部门提出确定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监察部门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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