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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决定:根据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问责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监察部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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