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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制订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七)核准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 (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核准执业药师注册。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核准工作。 (六)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