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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制订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七)核准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
  
  (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核准执业药师注册。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核准工作。
  
  (六)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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