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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07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宁市“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和认真执行“广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卫战”的各项要求,切实为全市重点、急需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的要求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在全区“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决定于2009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以下简称百日大会战)。为确保百日大会战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过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控制项目用地规模等措施,提高土地资源保障和保护能力,切实保障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技改项目、民生项目和我市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坚守我市耕地红线,为我市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118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提供用地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指挥部,负责百日大会战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指 挥 长:
  
  周家斌 副市长
  
  副指挥长:
  
  肖志钢 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办主任、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1180办副主任
  
  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雄 市发改委主任
  
  谭玫瑰 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陈世平 市经委主任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高新 市建委主任
  
  封宁 市规划局局长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赖丙贵 市国土局副局长
  
  杨如军 市国土局副局长
  
  陈友 市国土局副局长
  
  廖勇 市征地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百日大会战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谭玫瑰局长兼任。
  
  三、主要任务
  
  (一)对部分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发生变化,或者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以及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在满足拟调整土地尚未实施征地、拟调整区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调整规模不突破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由国土部门牵头,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拟定区位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急需建设项目,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防止出现土地浪费和闲置。
  
  (二)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9〕35号),以推行征地拆迁包干制度为主要措施,加快出台实施《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等10项配套政策,认真抓好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加快处理一批征地遗留问题、信访问题,进一步加快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步伐,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高土地供应率,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三)加快重点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继续加强项目对接,进一步做好项目用地审批服务,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完善项目选址和用地手续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质量,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完成重点项目用地上报审批,并加快完成2009年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组织报批工作。
  
  (四)进一步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和政策,落实执行《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区别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及时进行处置。对取得土地满1年未动工的,要严格依法从高收取土地闲置费;已经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仍未动工建设又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对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同意处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对取得土地满2年,已具备开工条件而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项目业主不配合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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