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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服务和基础性服务并举,积极推进和完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各区结合社区建设规划,并根据各类住宅小区的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要、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情况,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成。 ㈠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市场化的等级性物业服务管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 ㈡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相应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有关法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街道和社区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组织,或者采取“楼幢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规模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区,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一家管理,差异服务。 ㈢新建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住宅小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市场化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由街道和社区组织管理;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不能落实的,所在街道要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临时物业服务管理。 四、突出重点,着力抓好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 ㈠进一步完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现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的,市规划、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补建或者清退。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由各区组织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援建、配建物管用房,市有关部门要在建设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㈡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房管部门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明确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等程序,规范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交存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相应的物业保修责任,并负责处理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矛盾纠纷。 ㈢进一步提升业主自治管理能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承担职责。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要规范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好程序关和选人关,要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加强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学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要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暂由社区组织直接管理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和宣传教育,听取业主意见,尊重业主意愿,引导和促进业主积极参与管理。 ㈣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市场准入,市房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参与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街道、社区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收费价格和服务标准,为广大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监管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完善物业服务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者终止服务的,要监督其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剩余经费和相关资料,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审计工作,加强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