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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九年八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措施
  
  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抚恤、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安排奖励和保障经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保障力度。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系统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奖励和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进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设
  
  重视发挥见义勇为基金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依法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对基金会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基金会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基金会要进一步落实筹款计划,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运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拓展救助渠道,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弘扬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为加快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精神,在公安机关明确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支机构登记管理;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在各市、县(市、区)设立定点医院,实行先抢救、后治疗、再付费原则;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为见义勇为人员分别按设区市、省现行招生政策,落实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对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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