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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司法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收。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免费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四、积极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各地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结合重大纪念日活动和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活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为载体,通过设立光荣榜和大众媒体宣传等形式,深入社区、村镇宣传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表彰为见义勇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情况,积极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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