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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应邀参加“2007国际版权论坛”,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共同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这对于我们从容应对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的要求和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网络盗版侵权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伴随着这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普及,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尤其是网络版权案件持续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涉及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07年4月,该院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1999年受理了12件,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类型,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多数,将近2/3。 不论著作权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均严格依据已有法律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1999年王蒙、张抗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标志,人民法院开始了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广泛实践。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当时的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依法合理保护网络版权,及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两次修正,补充和完善了有关司法保护规则。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网络盗版等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犯罪。为解决在线盗版,“两高”在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和“复制发行”的认定问题。之后,为进一步澄清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两高”在2005年10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这一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定性问题。根据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高”又于2007年4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加大了罚金刑的处罚力度等,充分表明了我国为切实履行入世承诺和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不懈努力。 就司法实践而言,早在几年以前,地方法院就已经十分重视网络盗版犯罪案件的审理。2003年顾然地、库迪(均为美国籍)等利用网络向境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案件就是极好的例子。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了不少的涉及网络版权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不仅包含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中明确要求,要依法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2007年6月9日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已经正式对我国生效。加入这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重视和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决心。网络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在2007年初召开的第二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和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等院领导分别作了演讲,向世界表明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条约,为建设和谐世界提供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