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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卫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09-03
【实施时间】 2009-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强对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综合性门户网站违规开展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和发布性药品信息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或责令关闭。
  
  三、任务分工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的分工,我省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和总体协调,负责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开通前的审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经过审核同意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内容的监测监管,负责对虚假医疗保健机构网站和未经审核同意开展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监测,对互联网上医疗保健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
  
  药品监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开通前的审核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经过审核同意的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内容的监测监管,负责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和未经审核同意开展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测,对互联网上药品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
  
  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省内重点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网站上的低俗内容进行监测和清理整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外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对拒不执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网站依据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上非法性病治疗广告、“性药品”广告。
  
  四、工作步骤
  
  9月4日。省级各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9月5日至10月15日。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和综合网站相关频道按《通告》和本通知要求自查自纠。
  
  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部门依职责和分工开展审核和监督检查,并对问题网站进行处理。
  
  10月20日后。省通信管理局对拒不执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网站依据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10月25日至30日。各部门总结。总结材料(书面及电子文档)10月30日前交省卫生厅汇总(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五号楼,邮编:550004,传真:6868283,电子邮箱:chenyf258@163.com)。
  
  五、工作要求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中的低俗、虚假等不良或违法信息得到有效治理,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上网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周密部署。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切实认识到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整治工作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扩大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工作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巩固已有成果,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
  
  (二)统一组织,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监督。要组织主流媒体和互联网站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强化曝光谴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全社会整治网上医药卫生保健信息服务低俗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的强大舆论声势。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结果等要在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健全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要把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健全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审核程序。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和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核同意;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据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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