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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09]1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于2009年8月26日下发各地。为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态势平稳,有效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当前首先要抓紧落实质监机构工作经费和编制,努力争取财政经费的保障支持,确保监督队伍稳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其次要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体系,把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作为建筑领域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主要内容
  
  (一)落实各方质量主体责任
  
  实施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相结合。工作中要坚持通过规范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通过工程实体质量的问题,从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上查找原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巡查制度,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和督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监管到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出现质量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
  
  1、扎实做好质量监督的基础保障工作。国务院统一取消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以后,部分质量监督机构遇到了经费短缺、队伍不稳定等现实问题,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了较大困难。各级建设局(建委)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抓好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与经费落实,保持监督队伍的稳定,搞好质量监管工作的基本保障。
  
  2、进一步优化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创新质量监督模式,转变监督职能,变监督执法为执法监督,实现由微观管理到宏观监督的转变。以加强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为主,实现大巡检、大综合、大执法,从而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效能。
  
  (三)加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
  
  1、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为深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力度,结合我省对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在今后两年中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主要涉及各市(州)、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2、强化对重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理顺多头管理体制。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现场监理的质量行为监管。三是破解难点,采取学习先进理念,健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各方责任为主体的体制机制。
  
  3、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力度。一是要切实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增强解决质量投诉问题就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认识。二是设立适应本辖区实际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受理渠道,畅通网上投诉通道。形成质量投诉工作与质量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严肃处理忽视质量问题的行为。
  
  4、加大对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要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罚款、全省通报、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凡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不良记录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其资质审查和晋升时予以考虑,性质严重的直接降低其资质、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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