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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5-14
【实施时间】 2004-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2007)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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