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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七条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存枪支、弹药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调戏、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