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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9]185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调整全市工业经济振兴规划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产业调整全市工业经济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同政发[2009]136号)精神,采取有效办法措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工业影响,切实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共度难关,特制度我市落实工业经济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应对危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总体指导思想
  
  认真按照中央“三保”政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发展”、“三个千方百计、三个坚定不移”要求,抢抓机遇,共克时艰,切实帮助工业企业克服困难、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具体优惠政策
  
  (一)实行减、免、缓、停过渡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从即日起至2010年6月底,对全市重点优势企业、工业重点项目及关系国计民生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暂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中,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今后不再恢复收取。
  
  1、取消的收费项目(共8项)
  
  ①普通发票代开工本费;
  
  ②对困难工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免收机构代码证年检机构信息查询确认费;
  
  ③消防重点单位标志牌费;
  
  ④消防十项标准达标牌费;
  
  ⑤企业工商电子档案服务费;
  
  ⑥个体经营企业“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⑦工业生产项目取水许可证办理收费;
  
  ⑧采矿登记费
  
  2、减半征收的项目(共1项)
  
  环评机构环评费(按环保局具体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3、实行缓缴的项目(共5项)
  
  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半年收缴;
  
  ②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障“五缓三降三补”政策(五缓: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上五项缓缴6个月。三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由现行的6.5%降低为5.5%;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2%降低为1.5%;工伤保险费实行2%、1%缴费的行业分别降低20%。三补:2009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1.5亿元用于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拿出0.5亿元用于支付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
  
  ③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
  
  ④排污费缓3个月收缴;
  
  ⑤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全年基金收取的情况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缓6个月收缴;
  
  4、暂停收费的项目(共4项)
  
  ①民营企业协会中的工业企业会员单位会费;
  
  ②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单位会费;
  
  ③质量与名牌协会会员单位会费;
  
  ④由政府部门主办的涉企社团会员单位会费。
  
  5、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实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放宽其他相关政策,促进企业正常生产,提高经营收入
  
  1、到2009年底,暂时停止对工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但未全额缴齐企业的审计,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并出资期限到期的,企业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延时到2009年底。
  
  2、企业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起六个月内因市场或资金等原因未开业或开业后无法维持生产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允许延期到2009年底。
  
  3、对产业调整并重组企业,放宽出资登记。允许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时,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注册资金分期出资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确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相关批准后,期出资期可延长至三年;支持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资金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限制;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4、支持企业自主发展,放宽名称核准。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5、鼓励企业规模发展,放宽集团登记条件。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6、对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残疾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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