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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4-24
【实施时间】 2007-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第三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发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在春意盎然的时节,第三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是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的需要,更是树立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入世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司法保护日益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都持续增长。
  
  在民事案件方面。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
  
  在行政案件方面。以2006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396件;审结1436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58件,同比上升36.72%;商标案件235件,同比上升12.44%;著作权案件10件;技术监督案件690件;其他案件3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判处犯罪分子737人,审结的案件数和判决人数分别比2004年上升31.2%和39.8%;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9件,判处犯罪分子1212人,同比分别上升52.28%和62.21%。此外,全国各级法院还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判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508件,生效判决人数2292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标准不断完善
  
  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20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方面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
  
  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为例。2004年《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连续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决心是坚定的,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工作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根据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7年4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07年《解释》),这是我院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一《解释》与2004年《解释》相比:第一,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第三,进一步规范了缓刑适用,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四,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第五,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第六,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07年《解释》的颁布,充分表明了我国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具体举措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不懈努力。我相信,2007年《解释》的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不断提高
  
  为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内部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与协调,以及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履行司法保护职责,更离不开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双轨制”,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了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了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此外,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他环节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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