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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组织认定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于9月15日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准后于9月16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9月18日前确认完毕。
  
  (四)就业援助
  
  对认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协管员、信息员实施盯人帮扶,开展就业援助,至9月末,除因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原因,应全部落实就业岗位。
  
  1.劳动保障协管员、信息员与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书》,并以《就业服务承诺书》的形式,确保落实包保责任。
  
  2.鼓励企业招用。对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其中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服务型企业,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3.安排就业见习。对参加见习的,按照每人每月492元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补贴,企业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费。
  
  4.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安排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动监察、劳动关系调处、城居医保、治安、妇女等基层社会服务工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同时,给予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五)工作总结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于9月29日将活动的完成情况整理汇总,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就业处撰写总结报告,报局领导。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此次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区县、各部门要本着送温暖、办实事的原则,层层分解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困难毕业生不落一户,专项活动不漏一人。
  
  (三)落实责任。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信息员要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一对一盯人援助,使每一名困难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就业援助,确保实现就业。
  
  (四)加大宣传。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李斌成、陈建鑫;联系电话:23317887、23329548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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