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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旅委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提升杭州旅游目的地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实施新一轮杭州旅游国际化战略,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品牌,实现杭州旅游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为目标,以加强长效管理为原则,以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区域管理责任为抓手,紧密结合我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实际和工作推进情况,大力整治“野导”、“黑车”等严重扰乱旅游目的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合力打造环境友好型旅游城市,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维护“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综合整治“野导”、“黑车”等严重扰乱旅游目的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旅游目的地综合治理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根据《杭州市旅游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整治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组建旅游执法大队,在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开展综合执法活动,依法从严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常态执法、综合治理。成立由市旅委、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民族宗教局、质监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组成的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与市旅游执法支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合署办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抓好经常性监督,形成旅游目的地管理整体合力。 (三)权责一致、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旅游目的地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旅委及各区、县(市)政府要分别明确市旅游执法支队和各区、县(市)旅游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 (四)加强服务、营造氛围。加快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建设,形成完善的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不断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搭建旅游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在全市公共场所增设温馨提示牌,鼓励中介组织在景区设立服务网点,培育杭州旅游推荐购物单位,并给予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震慑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调动广大群众维护杭州旅游形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加强旅游目的地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成立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旅委主任任副组长,市旅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文广新闻出版局、贸易局、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法制办、考评办、公安局交警局,团市委,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公交集团、杭州旅游集团、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以及各区、县(市)政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执法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坚持条块结合、互助合作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牵头协调、总结、部署全市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工作,受理、查处、转办涉旅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涉旅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情况;指导区、县(市)开展执法活动,督办发生在各区、县(市)的涉旅案件。 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等工作,重点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维护游客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