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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计划、规划、标准;执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赋予的全市爱国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筹备和召集市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和开展各项大型的卫生检查及除害灭病、改水改厕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卫生的专项治理及工作调研;协助和指导各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各项年报统计工作;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整体推进爱国卫生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市爱卫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建立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卫生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爱国卫生需要,市爱卫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各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人员,要按照各自担负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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