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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9号
【颁布时间】 2009-09-06
【实施时间】 2009-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提升,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活动逐渐增多,这对于争取各方面对我市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招商引资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09〕-3)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接待会见活动,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不得通过非正式渠道直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从严控制和减少各类事务性、应酬性接待会见活动。对于在较短时间内因同一事项重复来访的宾客原则上不安排同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复接待会见。
  
  (二)工作对口原则。接待会见活动中出席和陪同的领导,原则上按照工作对口安排。要根据来宾从事的工作或考察的目的、内容,对口安排分管此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接待会见。如对口分管此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应安排与来宾考察内容有关的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会见。
  
  (三)规格对等原则。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接待会见活动的规格、人数,原则上要根据来宾的身份级别和数量对等安排。接待会见外宾,要按照国际惯例并适当考虑双方关系以及对方接待我方的规格等,安排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接待会见。
  
  二、工作分工
  
  (一)外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政务类的外事活动由市外办牵头负责安排,涉及经贸类的外事活动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安排。
  
  市长接待会见的外宾包括:重要的国宾、外国国家正部级以上官员和外国地方正省级官员、重要国家驻华大使、友好城市市长以及其他重要官方代表、外籍人士担任的市政府顾问、外国前政要和知名人士、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负责人、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主要负责人、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等。
  
  副市长接待会见的外宾包括:受市长委托会见的重要外宾、外国国家副部级和外国地方副省级官员、一些国家的驻华使节、友好城市副市长以及其他重要官方代表、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CEO或以上负责人、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负责人、国际组织负责人、外国重要的经贸代表团成员、著名国际经贸界人士等。
  
  其他外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按照职能分工安排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口负责接待。
  
  (二)内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国家部委及有关方面、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相当于副部级以上的来宾,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来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安排;副部级以下的来宾,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牵头负责安排。
  
  港澳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根据职能分工牵头负责安排。台湾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台办牵头负责安排。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接待会见的内宾,正部级或相当于正部级的,原则上由市长接待会见;副部级或相当于副部级的,原则上由相关副市长接待会见;其他内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接待会见。
  
  三、报批程序
  
  (一)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政务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外办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涉及经贸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重要内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接待会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有关部门可直接与市领导秘书沟通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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