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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9号
【颁布时间】 2009-09-06
【实施时间】 2009-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港澳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报经市外办、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台湾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台办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二)无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一般性接待会见活动,由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自行安排。重要来宾,报相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知。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重要接待会见活动预报制度。拟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市外办、市商务委、市台办及有关单位要建立预报制度,并提前与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和衔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接待会见活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反馈呈报部门。
  
  (二)规范报送材料。接待会见活动的报送材料应附来宾简历、背景材料、来津次数、活动方案、日程和市领导谈话要点、表态口径等。拟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原则上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控制会见时间和陪同人数。一般性的会见,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如需要安排宴请,会见和宴请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30分钟以内。要尽量控制和精简陪同人员。市长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除市政府秘书长外,原则上最多再安排一位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副市长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安排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陪同。
  
  (四)严格遵循拟定的方案。接待会见的规格、标准、日程等要按照相关规定拟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要严格遵循,不能随意更改。
  
  (五)做好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接待会见活动中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好落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呈报相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参照本通知,研究制定本单位规范各类接待会见活动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作风,提高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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