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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1.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渔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2.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渔船监督检查力度,着重检查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证件不齐和“三无渔船”(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渔船)入海作业。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加强对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对涉外渔船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涉外渔船安全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 4.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1.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测预警等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市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2.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3.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进一步完善天津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建设,提高渔业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加强渔业安全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渔业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系统、避碰设备、安全通信设施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海)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渔船通信终端、防碰撞识别、救生筏等安全设备配备,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