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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天津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天津市内陆小型机动渔船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五)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渔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 (六)加强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气象、安全监管、水务、环保、海洋、公安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成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