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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12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1
【实施时间】 2009-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缺位、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昆明建设。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管理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二)精简、统一、效能。把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三)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二、主要工作目标
  
  安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寻甸六个县(市)政府,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工作,晋宁、禄劝、呈贡、东川四个县区政府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工作。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可以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权来确定。重点是在县城所在地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石林风景名胜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要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确定。
  
  三个开发(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可以参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行,同时,根据实体化管理的需要,需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报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组织领导体制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队伍业务工作由市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重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重管理。局、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任用由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提名,分别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意见后按干管权限任免职务。
  
  五、执法机构和队伍设置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一)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机构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林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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