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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管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石林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的调整要符合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经费支撑保障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七、实施阶段和步骤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开展调查研究 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围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部门职能的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情况进行调研,确定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拟定、审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研情况,拟定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区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是否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批准、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经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常务会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政府或者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同时将实施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纪律和要求,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做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调研工作,摸清本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现状,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调整行政处罚主体,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要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要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建、编制、人事、财政、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要求,维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