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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12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1
【实施时间】 2009-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管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石林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的调整要符合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经费支撑保障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七、实施阶段和步骤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开展调查研究
  
  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围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部门职能的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情况进行调研,确定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拟定、审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研情况,拟定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区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是否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批准、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经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常务会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政府或者管委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同时将实施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纪律和要求,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做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调研工作,摸清本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现状,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调整行政处罚主体,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要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要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建、编制、人事、财政、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要求,维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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