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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主管部门及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一律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统一由市财政局进行调剂。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后,按不同处置方式分别办理: (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在规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权限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4、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出售(出让)、置换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书面上报市财政局; 3、按照《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通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市财政局办理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4、市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5、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被撤销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资产审批及转移手续。 (二)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单位的资产,属同一管理级次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情形的,报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的名称、购建时间、规格、数量、价值明细;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四)根据不同处置方式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无偿调拨(划转)。资产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下级单位时,还应提供资产接收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有关证明文件。 2、置换。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废。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包括有关部门的报批文件、检验报告或报废证明等。如:车辆报废证明,危房鉴定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其他专用设备报废应当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报损。 1)盘亏:盘点表、盘亏资产说明、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2)毁损: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毁损说明、内部核批文件、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3)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财产清算审计报告,司法涉案材料等。 4)非正常损失: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及拆建立项文件,自然灾害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立案、结案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5、货币性资产损失。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提供司法涉案材料;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