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9-21
【实施时间】 2009-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国有产权归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包括:市、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划分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下简称“产权纠纷”),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之间因国有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可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产权纠纷的调处原则
  
  (一)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遵循“依法划转”的原则;
  
  (四)坚持“调解为主,慎用裁决”的工作原则,产权纠纷调处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决;
  
  (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同时负责下一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有权管理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第十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二)对外投资或与其他单位联营组建公司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产权界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进行账务、财产清理,对其资产产权进行初步界定。若按照特殊目的和要求,也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直接参与,进行财产清理和初步界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财产清理和初步界定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三)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的国有资产,下达产权界定的批复文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发的产权界定批复文件,按照《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或者进行其他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工作,可按照具体安排部署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按照以下情形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由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以及凭借国家权利取得的财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由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经济实体,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