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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9-19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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