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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区畜禽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相对落后,覆盖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对肉品质量安全构成了较大隐患。为加强监管,确保我区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字【2009】43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准入门槛
  
  (一)依据商务部将要制定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3)》,指导各地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考虑畜禽养殖规模、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定(修订)本辖区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避免过度竞争。
  
  (二)各市县(区)商务、财政、环保、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本地畜禽屠宰企业,共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要报请设区市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把握卫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提下予以审批。要通过全面审核、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逐步建成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和引导市场消费需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屠宰加工、销售体系。
  
  (三)商务厅将依据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关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屠宰规模、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条件,对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畜禽屠宰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支持畜禽屠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肉品安全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市县(区)财政、环保、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畜禽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六)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健全完善畜禽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要监督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畜禽屠宰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畜禽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畜禽规模;推动畜禽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畜禽进场到肉品出场全程信息。
  
  (八)卫生部门要会同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九)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肉品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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