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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办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工商局拟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为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根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商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二年。
  
  (二)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到期复审再认定的,应由原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县内或市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上乘,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发生。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内经国家、市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市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
  
  (五)商标所指是药品行业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商标所指是食品行业的,应取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二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周边区县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以出口为主的,其商品应销售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四)商标所指是餐饮行业的,其应拥有至少2家连锁店(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其总店从事餐饮经营应达到3年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产品在2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大宗产品是指生产量、贸易量、运输量和消费量比较大的产品。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产品30万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人民币以上。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是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60%以上。
  
  六、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较高的熟知程度。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加盟店或直销的形式为主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以出口为主的产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三)申请人重视商标品牌文化建设,有着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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