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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公[消]字[2009]482号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
  

  一、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
  
  (一)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二、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校外午托场所行政许可及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校外午托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校外午托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对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午托场所,其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参见深圳消防网(http://www.sz119.gov.cn)"办事大厅"栏目中"办事指南"建审业务部分。
  
  五、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附件:1.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附件1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校外午托场所应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校外午托场所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
  
  三、场所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一个独立的疏散出口),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四、校外午托场所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五、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八、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九、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十、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一、应配备一名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监护老师。
  
  十二、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2
  
  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对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是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及广东省公安厅制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中有关小档口的消防安全条件制定。
  
  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依据:
  
  第一条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超过三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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