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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境外设立营销机构5家以上(含5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5.每家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对外实际投资额的50%。 (三)出口品牌培育项目 对企业开展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等,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对出口基地建设和完善信息服务、认证研发、试验检测、品牌培育、国际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汽车及零部件、船舶、机床、能源设备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农产品、轻工、纺织品等重点出口领域的行业组织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金额,国家级不超过500万元,省级不超过300万元。 (五)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进口生产设备等)给予投资额5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给予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一) 申请开拓新兴市场、出口品牌培育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表1); 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5.申请出口品牌培育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6.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国家批准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 4.项目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6.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共性技术研发项目需提供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口基地须提供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 5.项目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已有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以不提供); 6.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承诺书;共性技术研发向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的承诺书;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在10月15日之前向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申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在10月底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资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材料不齐的不予支持。 (三)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四)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五)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