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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和定期验收制度。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定期验收。 (二)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的,在资助资金到位1年内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跟踪问效登记表》(详见附表2)和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汇总本地区项目实施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报送资金跟踪问效情况。不执行跟踪问效的企业,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 (三)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