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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9]24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和定期验收制度。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定期验收。
  
  (二)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的,在资助资金到位1年内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跟踪问效登记表》(详见附表2)和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汇总本地区项目实施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报送资金跟踪问效情况。不执行跟踪问效的企业,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
  
  (三)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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