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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是立足工商管理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常抓不懈。二是在流动人口申请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时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档案。三是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怀孕、出生的,应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处。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四)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一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作为农民工的岗前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主要内容,提高流动人口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二是有组织集中劳务输出时,要及时告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办理《婚育证明》,提高外出人员办证率。三是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并建立健全劳务输出人员流动人口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五)市卫生局:一是分解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严把《婚育证明》查验关。二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是及时查处卫生系统及所属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出具的假手续、假证明及胎儿性别坚定等问题。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六)市经委:一是建立厂矿、企业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二是在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厂矿、企业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点,掌握每名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持证等情况。三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七)市民政局:一是在对外来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止流动人口中的违法婚姻。二是对外来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要及时告知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在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三是将新婚夫妇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五是发现流动人口法定外怀孕、生育的,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理。 (八)市建设局:一是负责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及工地的管理,协助计生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二是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配合辖区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证工作。三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九)市房产管理局:一是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二是(18-49周岁)流动人口在房产权属交易时,严格审验《婚育证明》。三是协调物业公司参与并支持所在街道、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四是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五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市教育局:一是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时,首先要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户籍地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一)市财政局: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十二)市区乡(镇) 1、流出地职责: (1)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应用工作。 (2)向流出人员发放《婚育证明》。 (3)向流出人员依法发放生育证。 (4)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每季度一次的孕检合同,催寄孕检证明。 (5)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