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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9]106号
【颁布时间】 2009-09-08
【实施时间】 200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整顿。以农村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重点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八)开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整顿。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活动,整治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全程追溯以及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力度,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各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改进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食品安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整顿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市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合力。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认真抓好整顿工作。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整顿,商务(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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