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物[2009]692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物业规范化服务工作,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进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自1995年开展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以来,涌现出一批服务水平高、管理标准高、人员专业化程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树立了一批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同时,物业服务行业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物业服务规范粗放,缺乏细致的服务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与服务价格不对应,缺乏对服务质量的审核评价机制等,都制约着物业服务行业能否跻身于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行列。开展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推广,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规范,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完善物业服务与定价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转型为现代服务业。
  
  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目标是大力倡导规范服务和诚信经营,鼓励和扶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和优质品牌,在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细化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与服务等级合理对应的评价体系,进而与收费标准相衔接,完善优质优价、公平竞争机制,形成和推动行业争先创优的局面,努力实现政府严格监管、企业规范服务、媒体正确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的氛围,为物业服务行业创造优良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物协成立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设在北京物协,下设现场考评专家组、质询投诉专家组和专家顾问组。同时,聘请业主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对考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考评依据和考评标准
  
  (一)考评依据
  
  1.《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
  
  2.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
  
  3.《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
  
  (二)考评标准
  
  住宅小区现场考评总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大厦和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为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级)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8分以上(含98分)、住宅小区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公示期间无异议并通过现场答辩的项目为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获得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的方可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本年度应复验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须通过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考评,未通过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取消其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工业区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二)申报项目首位业主入住两年以上。
  
  (三)申报示范住宅小区(五星级)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自检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并提交自检报告。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投诉纠纷,取得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申报项目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申报项目参评前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